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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园路幼儿园 监控系统调取查看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11-6   点击:16

苏州市公园路幼儿园

监控系统调取查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园监控系统的管理与使用,确保监控系统为保护幼儿安全、处理突发事件、解决纠纷及园所管理提供有效依据,同时严格保护幼儿、教职工及家长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园所有教职工、以及因正当理由申请调取、查看监控录像的所有相关人员(如家长、执法人员等)。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 安全第一原则:监控系统主要用于保障在园幼儿及教职工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园所正常秩序。

2. 最小必要原则:调取和查看监控录像应出于明确、正当的目的,且仅限于与申请事由直接相关的时段和区域。

3. 隐私保护原则:严格保护监控录像中涉及的所有个人隐私,禁止无关人员查看,禁止复制、传播、泄露监控内容。

4. 审批监督原则:所有调取查看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并做好详细记录,全程可追溯。

 

第二章 监控系统管理与保密

第四条 管理职责

1. 园长为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 后勤部门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技术管理和存储备份。

3. 监控主机房(或主控室)必须设置专人管理,并实行密码保护,严禁密码泄露。

第五条 保密规定

1. 所有接触监控系统的人员均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监控点位、运行状态及录像内容。

2. 严禁任何人在任何网络平台、社交媒体上传播、泄露监控录像内容。

3.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到期后由系统自动覆盖或由专人负责销毁。

 

第三章 监控调取与查看审批流程   

第六条 申请事由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取查看监控录像:

1. 园内发生幼儿安全事故(如摔伤、碰撞、走失等),需查明原因的。

2. 发生幼儿或教职工财物丢失、损坏,需要调查取证的。

3. 幼儿之间或师幼之间发生严重冲突或纠纷,需核实情况的。

4. 家长提出合理怀疑(如怀疑幼儿被不当对待),并经园方初步判断有必要核查的。

5. 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因法定公务需要,依法出示相关证件和文件的。

6. 其他经园方认定确有必要调取查看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流程

1. 内部教职工申请:

1申请人填写《监控录像调取查看审批单》(附件1),写明申请事由、需查看的具体时间、具体区域(摄像头位置)等信息。

2经所属部门组长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部门主任审批。

3最终由园长或授权副园长进行最终审批。

2. 家长申请:

1家长向班主任或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事由、时间、地点。

2)园方负责人(园长)对申请事由进行必要性审核。如事由合理,园方应启动内部调查程序,由指定人员(不少于2名)根据家长描述进行初步查看。

3原则上,不允许家长直接操作或进入监控室查看。 经内部查看后,如情况属实且有必要,可由园方指定人员在非公开场合,向家长播放与事由直接相关的、经过马赛克处理其他无关人员画面的片段,并做好解释工作。

3. 司法机关申请:

1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人员需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和单位出具的正式调取证据通知书或法律文书。

2园方负责人(园长)验证其身份和文件合法性后,予以配合,并填写《外部单位调取监控记录表》(附件2)。

3园方应派专人全程陪同,并对调取过程进行记录。

第八条 查看与调取规范

1. 地点:所有查看行为必须在指定的监控室或办公室进行,严禁私自下载、复制。

2. 人员:查看时必须有至少两名园方指定人员(如所属部门组长、相关部门主任)同时在场。

3. 范围:严格按照审批单批准的时间段和区域进行查看,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4. 记录:所有调取查看操作,无论是否批准,均需在《监控调取查看登记台账》(附件3)上详细记录,包括申请人、事由、审批人、操作人、查看时间及处理结果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5. 复制: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录像复制件。如因司法程序等必须复制的,须经园长书面批准,复制件应登记编号,并交由司法机关签收,园方留存签收凭证。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九条 违规责任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方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 未经批准私自调取、查看监控录像的。

2. 超越审批范围查看、复制监控内容的。

3. 泄露、传播、篡改或毁坏监控录像内容的。

4. 因管理不善导致监控系统密码泄露、数据丢失的。

对上述行为,园方将给予内部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本园园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附件1:监控录像调取查看审批单

附件2:外部单位调取监控记录表

附件3:监控调取查看登记台账(年度)

 

 

 

 

 

 

 

附件1:

监控录像调取查看审批单

申请部门/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事由

(详细说明)

 

需查看信息

时间段:                   分至      

区域/摄像头编号:

部门组长意见

             签名:      日期:

分管部门

主任意见

             签名:      日期:

园长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附件2:

外部单位调取监控记录表

调取单位

 

调取人

(姓名、警号等)

 

调取人证件号码

 

法律文书编号

 

调取事由

 

调取时间段

 

调取区域

 

园方陪同人

 

调取日期

 

备注

 

附件3:

监控调取查看登记台账(年度)

序号

申请

日期

申请人

事由

简述

审批人

查看

时间

处理

结果

备注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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